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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保证游客出游安全

来源: 时间:2010-8-19 15:34:00 点击: 今日评论: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日前,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和淄博市旅游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相关单位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禁各旅行社租用无合法营运手续的社会车辆接团。旅行社必须选择有旅游营运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车辆,必须与供车单位签订正式租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安全义务。对违规租用没有旅游营运资质车辆的旅行社,以及违反旅游营运规定的旅游客运企业和车辆,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旅游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取消旅游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
通知要求各旅游客运企业要强化旅游客车出入库检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旅游客车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旅游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人员连续驾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夜间包车,省内旅游不得在22∶00至次日凌晨05∶00之间始发,并要在当日24∶00前结束载客运行任务;省际旅游行驶时间超过22∶00的,必须由车属单位落实固定或临时的途中休息点,以企业制度形式,强制驾驶员每间隔3小时休息一次,每次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要杜绝疲劳驾驶、驾车打手机、超员行驶和争道抢行等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各旅游客运企业要充分利用GPS监控平台,加强对驾驶员、旅游包车的动态管理,及时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驾驶员的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我市的旅游车必须在车籍所在地从事经营活动,严禁长期在外地经营。各旅游客运企业对长期在外地经营的所属车辆要立即召回,停止其长期在外地从事的旅游客运业务。    
各级运管机构将结合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交安监[2010]6号《关于认真汲取7.23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旅游客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旅游客运企业有无超范围经营及为非法经营车辆提供中介的违规、违法行为;各级稽查机构要加大稽查力度,对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进行重点打击和严厉处罚;交通运管机构对租用“黑车”的旅行社,要抄告旅游部门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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